2022-10-08?????作者:?????文章來源:?????點擊數:366?
問題一
分紅收益個稅問題:
自然人股權持股架構模式,股東取得分紅所得需要按照20%扣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問題二
股權轉讓個稅問題:
自然人股權持股架構模式,股東轉讓所得需要按照20%扣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為財產轉讓所得,納稅人取得財產轉讓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并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個人轉讓股權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其稅率為20%,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問題三
轉增資本個稅問題:
自然人股權持股架構模式,股東轉增資本需要按照20%扣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加強企業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管理,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span>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span>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1998〕289號)進一步解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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